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4-02-27 572
各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房和規(guī)劃建設局、規(guī)劃與開發(fā)建設局)、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局,各有關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湛府規(guī)〔2018〕5號)、《湛江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guī)劃(2021—2025年)》(湛建科〔2022〕49號)以及《湛江市建筑節(jié)能與綠色建筑發(fā)展“十四五”規(guī)劃》(湛建科〔2022〕4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切實推進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現通知如下: 一、從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在我市范圍內按照本通知要求需要實施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用地規(guī)劃條件、土地出讓公告或劃撥批復,并記載在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土地出讓公告或劃撥批復注明“受讓人需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的,該用地必須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 二、全市以下范圍內的新建(含擴建、改建)房屋建筑項目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經論證有特殊功能要求或者對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除外): (一)財政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總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 (二)社會投資新建項目:單體地上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廠房(含倉儲用房)、研發(fā)用房。 三、裝配式建筑的認定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裝配率不得低于50%。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專家委員會開展認定工作。 四、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用地規(guī)劃條件或項目選址意見書中落實我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guī)劃有關內容和要求,土地供應時涉及裝配式建筑的,由申請供地的部門征求同級住建主管部門意見,并將同級住建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塊需要使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納入供應方案。 五、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按新的標準落實有關要求,具體時間節(jié)點為: (一)財政投資類的項目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時間為準; (二)社會投資類的項目以用地規(guī)劃條件下達的時間為準。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wèi)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市代建項目管理中心,市城市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發(fā)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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